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金安区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11-2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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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金安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三十铺镇和平路周边棚改一期(佳苑路周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金政征字〔2023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公共事业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机械厂路、南至皖西大道(长江东路)、西至松林路、北至杭淠西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单位:金安经济开发区征收安置办。

四、征收签约期限:20231116日起至202312  15日止。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金安经济开发区征收安置办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金安经济开发区征收安置办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三十铺镇和平路周边棚改一期(佳苑路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关于对三十铺镇和平路周边棚改一期(佳苑路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20231116

 

 

 

 

附件1:

 

三十铺镇和平路周边棚改一期(佳苑路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决定对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和平路周边棚改一期(佳苑路周边)项目进行改造。金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征收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由三十铺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金安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金政办〔20214 号)等文件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相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以及“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机械厂路、南至皖西大道(长江东路)、西至松林路、北至杭淠西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30天。即自2023年1116日起至2023年1215日止。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人可在东岳府第或桃李园选择一套安置房,剩余面积在政府其他安置小区选择安置比例为1:1。选房办法按照金开征字〔2022〕2号文件有关内容另行公布。经营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三十铺镇已建成的安置小区提供房源安置,按照双向评估结算房屋差价。

3、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评估计算差价,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差价,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结算。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对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1:1部分,可比照六安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

1)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征收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由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结算价格(评估价格另行公布),超10㎡以内(10)的按成本价结算;超10-20㎡的按优惠价结算;超20㎡以上的按评估市场价结算,原则上增购面积不超过30㎡;不足征收面积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算。

2)经营房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由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评估市场价进行结算(评估价格另行公布)。经营房安置面积不足征收面积的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算。

安置房屋的市场价依据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征收项目评估报告为准,优惠价按照成本价与市场价加权平均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计算差价的,对所选择的安置房也同时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或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全部合法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且申请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安置,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分户不享受)。

被征收房屋确需分户安置的,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成本价、优惠价只能享受一次,剩余面积全部按市场价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张榜公布。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征收过渡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费用根据实际过渡期据实结算,超过24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全部合法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业停产损失费等按《六安市金安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214号文)执行,参照城市中心区范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助标准结算。

六、签约履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20天即从20231116日至2023125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50/㎡。

2、从第21-30天即从2023126日至20231215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30/㎡。

3在签约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5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安置房源公布上墙。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签约奖、(搬迁)履约奖。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人发布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事宜,被征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

八、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金安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214号)执行。

九、其他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四)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依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补充方案。

 

 

 

 

 

 

 

 

 

 

 

 

 

 

 

 

 

 

 

 

 

附件2:

 

关于对三十铺镇和平路周边棚改一期(佳苑路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房屋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区政府于2023923日,以金政征字〔202318号文,公布了三十铺镇和平路周边棚改一期(佳苑路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截止20231115日,收到一些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

一、 要求安置小区规划图、户型图、价格尽快公布上墙。 

二、 能否分户、分户有什么标准? 

三、 认为装潢、附属物补偿内容涵盖不全。 

四、 拆一还一不找结构差价。 

五、 航拍图上无标注的建筑物是怎么处理的? 

六、 未封闭阳台、走廊是否算全面积? 

七、 何时选房,选房有哪些程序? 

八、 要求信息透明,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现将收集到的意见答复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 安置房源及各类户型图经规划设计审批后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上墙,安置房价格已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以房产登记为准,在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房屋转让、继承、赠与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文件规定的装潢、附属物补偿标准是对众多户的普通装潢做出的规定,如少数精装潢、补偿项目未明确的,可以通过评估折旧后确定补偿价格。 

四、被征收房屋结构分为框架、混合、砖木、简易等,建筑造价差别大,回迁安置房为框架结构,不找结构差价显失公平、公正。《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评估结算差价,其评估价格包含房屋的结构,所以不同结构的房屋应计算结构差价。 

五、航拍图上无标注建筑物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漏绘,二是2010年航测后建设的。凡在2010年前所建房屋漏绘的,可通过现场查勘并结合航测图处置。2010年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属违法建设,按规定不予补偿,如积极配合支持旧城改建,按期签约搬迁交房的,给予适当奖励。 

六、封闭和未封闭的房屋阳台、走廊面积认定以现状按房屋测量规范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补偿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发布公告,并明确规定签约期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签约号按序选房,并按期签约交房。被征收人选房后逾期不签约,或签约后违约不交房的,所选房号作废。 

八、按照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将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房屋评估结果,相关政策、法规,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