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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有哪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领取期限怎么规定的?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哪些待遇?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05 10:20来源: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哪类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有哪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领取期限怎么规定的?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哪些待遇?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后,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线上申领;或直接到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网上办理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微信)。 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以下待遇:按照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技能提升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