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征求《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征集状态:已结束 点击数: 征集时间:[ 2023-05-15 ] 截止时间:[ 2023-06-14 ]

现将《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3年6月16日前向区房产中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络征集: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二)书面征集:邮寄地址:六安市建设大厦510金安区房产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办公室,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征集:发送至电子邮箱1056745669@qq.com   ;

(四)电话征集:联系人:董园园  电话:3925645 


附件:《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2021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1〕117号)。2022年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56 号)。2023年我区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共5个,根据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为做好《方案》起草工作,采取广泛调研,通过咨询、参考蚌埠市、六安市住建部门和其他县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分配的意见,同时在今年年初赴上海市松江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学习。6月21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本《方案》。

四、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把握标准,适度管理。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为保障性租金住房项目推进提供资金保障。

五、创新举措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省、市级相关政策要求,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选择平均分配资金或者选择基础配套设施、装修费用补助。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做好项目的区域规划等工作,积极帮助有需求的项目积极申报,认真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多渠道申请专项补助资金,使该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


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由区房产中心、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二、分配对象

纳入中央、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且进行项目认定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分配方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分配金额、年度总套数和项目套数等因素分配。具体为: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总额÷年度申报总开工套数)×该项目申报套数。

根据 “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选择平均分配专项补助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应按投资比例按份共有,收益按比例分成;选择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装修费用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套,社会投资人享有全部产权和全部收益。

四、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项目单位填写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房产中心审核。

(二)分配。区房产中心按规定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区财政局。

(三)拨付。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数额及时给予拨付。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区房产中心、区财政局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规范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征集结果

为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金安区房产中心于2023年5月15日将《关于<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通过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共收到单位反馈意见0条,公众意见1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反馈人

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

备注

1

陈先生

 已享受中央、省及其他补助资金同一套住房不重复享受专项补助资金。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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