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若干导则(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招商局 发布时间:2019-09-2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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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若干导则(试行)

(2019年6月3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金安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新引进的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落户金开区(含城北现代产业园)的单独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1亿元以上,且亩均投资额度须在150万元以上或达产后亩均年税收额须在1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使用税);落户金开区之外的单独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额度须在100万元以上或达产后亩均年税收额须在1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使用税);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须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缴税收额达200元/平方米以上。以上项目享受本导则规定的奖励政策。对于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税收的项目,投资规模、强度可适当降低。

二、新引进工业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容积率不低于1.0、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20%的基础上,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实际用地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亩均投资额度200万元以上,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80%给予产业资金奖励;以上两项奖励累加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项目达产后税收标准符合第一条规定后,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5年内奖励给企业。

三、并购重组的工业企业,实际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奖励给企业;同时土地、房屋产权交易中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奖励给企业。并购重组后,达到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标准的按照新引进工业企业兑现相关奖励;对于本次已兑现的奖励和以往优惠政策已享受的部分,予以比除,不重复奖励。

四、技改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购置设备的5%给予奖励;每年以上一年度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技改完成后达到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标准的,按照新引进工业企业兑现相关奖励;对于本次已兑现的奖励和以往优惠政策已享受的部分,予以比除,不重复奖励。

五、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标准化厂房项目,按照建设成本(不含土地款)的10%给予投资奖励。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年实缴税收达200元/平方米,给予40%的租金补贴(以同期市场租金为参考,以下同);年实缴税收达400元/平方米,给予8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600元/平方米,给予100%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平方米,最长不超过5年。入驻闲置厂房,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同等享受租金补贴。

六、新引进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健康养老、医疗教育、大型商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文化旅游、生态休闲观光农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七、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自协议约定投产后,每年达到约定发展目标,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含中层,单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人)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5年内奖励给个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金安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评定后分级一次性给予20-10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支持。

八、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免除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开户由区财政打包解决。对于没有附加条款的单体高端养老、医疗、教育等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星级酒店等项目,比照住宅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对带动性强、投资和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十、新引进的重大项目由区级领导牵头,区直相关部门和落户地共同组成帮扶责任组,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站式服务、一帮到底”的推进机制,全程帮办落户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各乡镇和园区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区政府备案。

本规定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与其它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区招商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