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吸引国(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现对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的外来企业,除享受国家、省赋予的各类政策以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
(一)项目总体要求
1、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30万元/年;市管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应不少于20万元/年;其他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应不少于10万元/年。
2、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
3、国家级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市管省级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其他省级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4、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预期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二)财税政策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市管省级开发区6000万元,区管省级开发区4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其足额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6、新办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足额缴纳后,按缴纳金额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7、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项目,按1%给予补助;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按1.5%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项目,按2.5%给予补助;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按3%给予补助;5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8、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市管省级开发区6000万元,区管省级开发区4000万元)以下的产业配套项目和行业集聚项目,可同等享受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政策。
9、鼓励“飞地经济”、“园中园”合作模式。对国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战略投资者等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园中园、共管园和托管园,实行“一事一议”。
10、对国内、国际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投资的重大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给个人。
11、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在投资企业持有经营期间,其年度建设占地亩均纳税额高于10万元的,其当年足额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投资企业;出租厂房形成的租金收入,前3年按其租金收入实际足额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的100%奖励给投资企业,后2年按50%奖励给投资企业。
12、新办工业企业建设期间,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涉及投资企业在市内缴纳的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各项经营性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土地政策
13、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拍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14、鼓励新办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兴建多层厂房。对提高容积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三层厂房补助150元/㎡,四层及以上补助200元/㎡。
15、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现代服务业
(一)基本政策
1、现代服务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我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地价根据基准地价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后依法进行招拍挂;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二)财税政策
3、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自纳税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4、新引进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贸易公司、销售公司,自纳税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5、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仓储(冷链)、加工、配送(运输)等现代物流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6、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大型商业项目,或新引进营业面积3万㎡以上的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贸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按50%给与奖励。
7、新注册设立的会展企业,其会展服务业务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8、单独投资建设的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建成运营后,自纳税之日起,项目企业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按50%奖励给企业;通过星级认定后,四星级酒店享受政策再延长2年,五星级酒店享受政策再延长3年。
9、单独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协议要求预期建成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项目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营业之日起,项目企业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10、单独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纪念馆、展馆、大型剧院、实景演出场所、动物园、植物园,体育竞技馆、训练场馆、健身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文化影视城、影视创作基地,动漫基地等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文化娱乐项目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体育经营项目企业以及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自营业之日起,企业足额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11、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软件服务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12、对国家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含分中心)和大学科技园在园区建立研发、中试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三、附则
(一)上述奖励与补助政策以及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结算,由市与相关区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六办发〔2008〕16号)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金安、裕安、开发区、示范园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