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1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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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项目包括:

(一)围绕我市重点发展材料与新材料、汽车及装备制造、食品医药、轻工纺织、电子信息和家用电器、能源和新能源等产业,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主导产业配套项目。

(二)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包含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现代金融等项目。

1.现代物流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等功能的物流项目。

2.总部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市注册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以及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房地产企业除外)。

3.电子商务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呼叫中心等项目。

4.科技服务项目——新引进国家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含分中心),以及大学科技园在园区建立研发、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

5.现代金融项目——新引进域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地注册设立新的金融机构。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健康养老、大型商业、文体、旅游等项目。

1.颐养结合的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的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设计床位300张以上。单个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

2.大型商业项目——新引进整体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

3.文体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项目。

4.旅游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项目。

第五条  本导则所指的现代农业项目是: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

(二)新引进农业企业在六安设立的公司总部、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六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新引进为市主导产业配套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工业项目,按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六安市产业招商指导目录》的工业项目(新能源发电项目除外),且投资强度符合协议约定,按企业投入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

(二)新引进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新引进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取得成本)的3%给予补助。

(四)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建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

(六)新引进生态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等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可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七条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一)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下,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8%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

(二)按合同约定建成运营的现代物流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奖励。

(三)新引进总部经济和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5%给予奖励,其中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总部经济按利润总额的6%给予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四)新引进的现代金融项目,连续3年,按经营用房租金的30%给予补助。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实行事后奖补直接兑现。

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增值税25%与所得税25%之和。

第八条  开办运营资金支持。

(一)新建10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二)新引进科技服务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三)新建颐养结合的高端健康养老项目,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8000元一次性开办补贴,且按实际运营床位每张每年再给予3000-5000元的运营补贴。一般养老项目按皖政201460号和六政20113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新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大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企业需求,可进行股权协议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3年内退出的,按原始投资退出。超过3年的,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退出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退出。

第十条  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主体可按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公共服务用房除外),并可向达到条件的企业租赁或出售。

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对提高容积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三章 政策审定

第十二条  对市本级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扶持政策,一般项目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重大项目须按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十四条本导则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兑现,由项目落户所在区负责落实,然后由相关区与市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导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导则适用于市本级新签约项目,不溯及既往。本导则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导则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