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8-03 00:00
字号:

示范园区(三十铺镇)各单位,各工业企业: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1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示范园区跨越发展,结合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实际,参照相邻开发区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财政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园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兑现以下奖励:1.市发展工业、科技等专项资金配套;2.金安区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3.本办法所确定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凡在六安集中示范园区注册成立、依法纳税、独立核算、财务健全的工业企业或机构,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小、环境污染少的高科技企业等。

 

第二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培育龙头优势企业。对工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入围规上企业及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的,按《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2016)执行。

第五条  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针对园区实际,支持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参照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办法,制定园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办法,对当年经认定列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个),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六条  每年年底开展年度园区十佳企业评比表彰,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评比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园区六集管〔201511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鼓励企业间接融资。从银行获得“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机制)贷款的企业,比照《六安市辖区工业企业政银担业务风险分担实施细则》(六经信〔201637号)文件精神,园区承担银行20%部分中10%的风险分担。

 

第三章           推进技术改造

第九条  对当年技改设备投资100万元—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投资额5%8%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含重组、收购),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规定;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在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之间选择一种兑现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省、市级技术改造类资金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园区再给予所获补助资金20%的资金配套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产学研用结合。企业当年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等,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  提高核心零部件本地配套率。对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园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从区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对园区新增的财政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规定;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在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之间选择一种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优势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成功并购园区内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的,重点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的,以及优势企业强强联合的,且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交易额超500万元的,给予5%的并购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明专利、研发设备、科技孵化器等涉及科技方面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按《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六政办〔201431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和分担比例执行。对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或列入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AAAA级、AAA级、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促进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质量强区。对工业企业产品当年被认定为安徽省工业精品、安徽省名牌产品和六安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创建诚信企业。对工业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推进两化融合和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对利用电子商务渠道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支持面向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蓝领、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每家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计算机柔性制造技术、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当年软件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或智能化项目,在经过经贸科技发展局备案后,按照其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推进园区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由园区“暖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业务由经贸科技发展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市及金安区扶持企业相关奖励政策。企业因同一事项申请的奖励、补助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金安区政府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叠交叉部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每年4月底,由园区管委会下发申报通知,申请奖励、补助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及时向企业帮办中心提交获奖事项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领导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领导组办公室汇总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于6月底前按程序审批兑现。市与示范园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奖励,由经贸科技发展局按照市申报程序统一组织申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报奖励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专项资金切实起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发展的作用。申报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除强制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部门不依法按照程序严格把关的,由监察审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内的均包含本数。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示范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